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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颈椎病等“职业病”不属工伤
   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泰州政府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7-13
     7月10日,兴化市某纺织厂办公室管理人员翟某收到该市工伤认定部门答复,他的颈椎病和腰肌劳损毛病虽因工作引起,但不属于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工伤认定的职业病,不能定为工伤。

        今年53岁的翟某,因长期从事电脑工作,患上了严重的颈椎病和腰肌劳损。不久前,他从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《工伤保险政策宣传》专刊上看到,工伤认定情形中包括职业病。患职业病的职工属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,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。翟某认为,他的毛病是工作引起的“职业病”,遂找到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认定工伤。

        翟某的颈椎病和腰肌劳损是不是职业病,能不能认定为工伤?兴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主任万秀凤介绍,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职业病,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依据是2002年卫生部和劳动和保障部发布的《职业病目录》,规定了职业病分10种类型115种病状。翟某的情况目前还不在范围内,不属工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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